记者从山西省水利厅了解到,《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日前经山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这个严重缺水省份的节约用水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山西之长在于煤,之短在于水。全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381立方米,为同期全国人均值的17%,属于水资源短缺程度最严重的省份之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进一步加快,该省水资源形势不容乐观,强化节约用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势在必然。
据通报,《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分为五章,共四十三条。强化了节约用水的政府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统筹城乡节约用水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要求山西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布局中,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农业粗放用水。工业企业用水需采取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其中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并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井水。
《条例》还要求各地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同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并要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优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新建城镇、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项目,要同时建设自来水、再生水输配管网,实行分网、分质供水。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条例》明确政府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合理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分质定价和阶梯式水价。
据了解,《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将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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