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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145号
发布日期: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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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作为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确保完成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附后)。
二、请按照《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要求,坚持分类指导,通过改造升级、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等途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对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积极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兼并重组小型煤矿企业,提高小煤矿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三、请认真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检查验收,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应据实填写,并与淘汰煤矿一一对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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