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25402-1/2026-00106
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东方市感城镇
发文日期:2026年09月20日09:54
名称:东方市感城镇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文号:无
主题词:无
东方市感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东方市感城镇人民政府
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区域: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
办公地址: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898-25829558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见附件:《东方市感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持证人员名单》
三、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
执行有关城乡环境卫生领域、城乡规划领域、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领域、市场监管领域等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以及其他类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章,核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
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材料初审、现场核查→依法审核研判→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文书送达公示→常态化事后监管。
(二)行政检查
制定检查计划→事前告知(专项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出具检查意见→责令整改→留存检查记录。
(三)行政处罚
1.简易程序:事实确凿、情节轻微的,当场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及权利,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文书、备案归档。
2.一般程序: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案件审核→法制审核→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集体审议(重大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文书送达→执行整改→案卷归档。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单位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监督投诉渠道
1.12345热线;
2.东方市感城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898-25829558。
本公示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附件:《东方市感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持证人员名单》
东方市感城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0日
【TOP】【页面】【关闭页面】
|网站支持IPV6|联系我们
中文域名:东方市人民政府.政务主办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3号办公楼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5527512举报邮箱:wxb25501336@
琼公网安备46900702000015号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070003琼ICP备2025060169号-1
|网站支持IPV6|联系我们
中文域名:东方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3号办公楼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5527512
举报邮箱:wxb25501336@
琼公网安备46900702000015号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070003琼ICP备20250601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