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2026-09-18湖北交投建设集团
.TRS_Editor{text-indent:2.1em;1.采购条件
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已承汉宜改扩建、平宜改扩建、麻阳高速北延线等多个二期路面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的需要,现委托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对以上项目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组织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
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本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所属项目分布于湖北省内不限于孝感、黄梅、黄冈、恩施、宜昌、十堰、荆门、鄂州、荆州、随州等地区,根据各项目进度需求,需对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进行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地址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2采购范围
采购共划分4个合同包,本次是对第1合同包和第4合同包进行的第三次采购,具体采购范围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燃料类型
规格
沥青混合料生产数量(万吨)
备注
第1合同包
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
煤制气
煤粉热值≥6500大卡/kg
118.46
鄂东、南片区(包含武汉、咸宁、黄冈、黄梅、鄂州、黄石)
第4合同包
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
煤制气
煤粉热值≥6500大卡/kg
119.9
鄂西南片区(包含宜昌、恩施)
备注:
(1)某项目跨两个片区,以项目部办公驻地所在片区确定对应片区。若对应片区供应商无法满足项目需求,采购人有权调动其他片区供应商直接供应,价格按对应片区价格予以结算。
(2)合同中所约定的生产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不得以此数量与甲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并要满足甲方施工现场的需要,否则按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最终签收的沥青拌合站磅房称重的成品沥青混合料及预拌碎石磅单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或合同暂定总金额为依据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
(4)不含税单价为沥青拌合站生产每一吨混合料所耗燃料的综合费用。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燃料、燃料运输、锅炉保温、主燃烧器改造(可油可气)、提供技术支持、整套设备安拆与进出场费、煤棚搭建、设备清洁、安装调试、改造设备操作、安评、消防、环评、乙方现场技术人员工资、保险、利润、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等全部费用,并应承担混合料生产过程中因溢料及石料含水量等原因造成的燃料损耗。
(5)若因乙方环境保护排放不达标或其他原因导致煤制气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需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提供轻质油或柴油等作为煤制气的替代燃料,轻质油质量必须符合SH/T035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燃料油》中的要求,且热值大于10000大卡/g,每生产一吨混合料,轻质油使用量≤7.0kg。
2.3供货起始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至该项工程完工为止,具体送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具体以合同约定工期为准。。
2.4供货地点:具体以片区项目经理部通知为准。
2.5供货期限
本次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供货期限计划为1+1年(24个月),首年供货周期暂定为2026年8月至2027年7月。具体供货开始日期以采购人所属片区需求项目经理部通知为准。后续1年续签方式为本年度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考核(采购人将组织接受供货的单位(项目)对成交人的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供应质量、供应时效性、供货负责人人员素质、履行承诺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标准,所有供货项目的评分平均值作为最终评分,评分规则按照合同约定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供应质量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分,若最终评分≥90分(良好)则续签一年,若最终评分<90分(良好),则不续签。若成交人不愿续签下一年度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供应合同,应该在合同结束前2个月书面告知采购人。本次采购不允许转包、分包,采购人一旦发现成交单位在供货过程中出现转包、分包及劳务纠纷的,视情节严重将单方面解除合同。
2.6质量标准:
2.6.1燃料为煤制气(原料为煤粉),排放浓度限值需达到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配套设备需提供相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2.6.2燃料为轻质油需符合SH/T035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燃料油》中的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可为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供应商须为湖北交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注册供应商。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同一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中,最多可以同时对4个合同包提出申请,分别编制响应文件,但最多允许成交2个合同包;供应商同时在多个合同包取得预成交供应商资格的,评审小组根据采购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各合同包报价合计最低的原则)确定候选供应商。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5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5.1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5.2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