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机构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提供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之一:1、《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采购公告附件);2、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以下四种证明材料之一:1、《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采购公告附件);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同时提供①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②《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4、新成立的单位可以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单位指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情况若只提供财务报表将被否决投标)。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采购公告附件)或参照投标(响应)文件格式自行填报。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采购公告附件)或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承诺。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非药肠内营养制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非药肠内营养制剂)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shixi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查询结果未显示存在失信记录,视为不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①由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上述网站进行查询,同时对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②投标供应商为分公司(分所)的,同时对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投标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③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已实施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多证合一改革的,提供《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或承诺供货前能取得合法的经营或销售资格(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