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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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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1958”原亳县面粉厂工业遗存焕新与城市活力提升项目(EPC)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
尊敬的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见面·1958”原亳县面粉厂工业遗存焕新与城市活力提升项目(EPC)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答疑澄清如下:
一、答疑回复部分
问题1.业绩要求中"项目负责人业绩"与资格条件、评标办法表述不一致,请予明确
(一)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未提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业绩;
"评标办法"中的业绩评分项,同样仅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亦未提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业绩;
但在相关备注中,又明确提及"项目负责人业绩",并要求业绩合同中须出现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质疑问题
上述三处要求在业绩主体上表述不一致:资格条件与评标办法的业绩主体为"投标人",而备注中的业绩主体却是"项目负责人"。据此,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明确以下事项:
本项目所要求的业绩,是否需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
若需要,该业绩属于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其数量、金额规模、时间范围(如近三年)及专业类别有何具体要求?
"业绩合同中须出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是仅针对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要求,还是对全部类似业绩均适用?
若所提供的业绩合同文本中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可否以中标通知书、业主证明、项目任命文件等材料予以佐证?
回复:本项目未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问题2:工程名称填写:“见面·1958”原亳县面粉厂工业遗存焕新与城市活力提升项目(EPC),分包名称填写:“见面·1958”原亳县面粉厂工业遗存焕新与城市活力提升项目(EPC)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本项目项目名称为“见面·1958”原亳县面粉厂工业遗存焕新与城市活力提升项目(EPC)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问题3:分包合同编号是暂时不填写,还是填写本项目项目编号。
回复:合同为暂定模板,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投标时无需填写。
二、澄清部分
原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8:50”,现修改为“2026年9月21日15:00”。
三、其他事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答疑澄清文件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发布的文件(含答疑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亳州市谯城区交投建工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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