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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讯服务供应商遴选询价公告
公告名称:
移动通讯服务供应商遴选询价公告
所属地区:
海南
发布时间:
2026-09-17
详细内容:

为有效开展禁毒工作,提升吸毒人员服务管理能力,龙华区委政法委拟通过自主询价方式,遴选一家优秀通信服务企业,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中共海口市龙华区委政法委员会移动通讯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单位:中共海口市龙华区委政法委员会

(三)采购地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1号楼

(四)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

(五)采购方式:自主询价

(六)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内容为移动通讯服务,同时供应商须在服务期内为采购单位免费提供手机号码和提供手机终端。具体包括:

1.免费开通不超过100个通信号码和免费提供100部手机(具体数量根据实际使用人数确定);

2.通讯资费标准:不高于80元/部/月(通话时长不少于200分钟、流量不少于40G、短信息不少于100条);

3.手机终端:手机数量与通信号码数量一致、全新国产品牌主流机型、运行内存不低于8G、手机内存不低于256G、支持主流运营商网络、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入网要求、提供不少于1年的保修服务,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负责在采购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

4.号码应符合使用单位办公通信需要,通信服务应保障正常使用,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响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

5.如涉及号码变更、人员调整、停机复机、补卡换卡等事项,供应商应提供相应配合服务;

6.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成手机终端供货、调试及交付,合同期满后手机终端归采购方所有;

7.如涉及携号转网、号码归属、过户、销户等事项,由供应商负责协调处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参与本项目遴选,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副本,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通信服务、通信设备销售或相关内容;

(三)具备通信业务经营许可或为合法授权的通信服务代理商,并具备履行本项目供货及通信服务能力;

(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letter-spacing: -0;font-size: 21px">。

三、报价需提交资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通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授权代理证明;

(四)通信号码套餐方案、资费标准及服务承诺;

(五)免费提供手机终端的品牌、型号、配备、数量及售后服务说明;

(六)报价单(含每月每号资费及24个月总报价);

(七)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如有);

(八)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

(九)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按顺序整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密封提交。

四、报价要求

(一)供应商应报出每个号码每月的通信服务费,以及项目总报价;

(二)手机终端由供应商免费提供,不纳入报价范围,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手机终端的品牌、型号、配置及数量等;

(三)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服务费、税费、手机终端费用、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供应商只能进行一次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更改,报价文件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按要求密封提交。

五、报价响应文件提交要求

(一)报价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21日,每日早9:00-下午17:30(节假日除外);

(二)提交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1号楼427办公室;

(三) 联系人:路敬;  

(四) 联系电话:(0898)66567727  13876080276。

六、评审办法及选定原则

本次询价由采购单位组织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通信套餐内容、服务质量、手机终端配置及售后保障基本一致时,优先选择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二)套餐内容或手机终端不一致的,结合套餐资费、服务内容、手机终端性能、售后保障和报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三)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原则上不纳入成交候选范围;

(四)采购单位保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权利;

(五)本次询价仅择优确定一家供货单位,未选中单位不另行通知,所有报价资料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一)供应商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询价文件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品牌的内容;

(三)采购单位不承担供应商因参与本次询价产生的任何费用;

(四)本公告解释权归询价单位所有。

 

 

中共海口市龙华区委政法委员会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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