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调整结果经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网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容量、间距限制:
(一)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限制区域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至原最小市场单元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最小市场单元内择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或原持证人自搬迁到其他经营地址之日起5年内,因限制区域认定因素消除而主动歇业并申请回迁原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至原最小市场单元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最小市场单元内择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条持证满3年且最近3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记录的持证人,本人在原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周边20米范围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容量、间距限制;在原市场单元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容量限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按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80%执行。
持证人重新申领许可证并通过实地核查的,在审批机关作出新办许可决定前,应同时办理原许可证歇业。
第十一条除办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涉事项外,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间距可按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烈属。
如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条件,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办证放宽政策仅适用于持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全市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未取得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
(五)许可证数量达到或超过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内;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七)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等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其他自动设备或以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十一)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未形成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他零售或服务业态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务楼宇内;
(十四)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五)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六)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合理容量”是指最小市场单元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上限。
(二)“零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参照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
(三)“商务楼宇”是指属于《商务楼宇等级划分要求》(GB/T 39069-2020)规定的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设施及配套服务的建筑。
(四)“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出(入)口”中的“出(入)口”是指可供人员通行的通道。
(五)“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综合性市场”是指政府统一规划、有市场管理方的,形成了相对封闭独立的交易环境的市场。
第十五条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参照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周围50米限制区域的测量,参照上述标准。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以上”、“内”、“不超过”、“不低于”、“达到”等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划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划自X年X月X日起施行。《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X烟局X〔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