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厦门集美发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福建维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厦门市(福建省)
开标地点:其他场地
行业:其他
预算:300000.0元
项目状态:待开标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
FJWQXM[2025]CS-008 |
项目名称: |
集美职校技术学校开荒保洁专项清理委外服务供应商采购 |
采购人: |
厦门集美发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 |
福建维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第一章 采购邀请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厦门市
一、采购条件
受厦门集美发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维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FJWQXM[2025]CS-008集美职校技术学校开荒保洁专项清理委外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组织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 。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提交响应文件。
二、项目概况和采购范围
规模:人民币30万元
范围:本采购项目划分为1个采购包,本次采购为其中的:
采购包 1: 项目名称: 集美职校技术学校开荒保洁专项清理委外服务供应商采购,采购预算: 30万元,项目内容: 集美职校技术学校开荒保洁专项清理委外服务供应商采购,1项,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一般资格要求
序号 |
资质要求 |
1 |
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 |
2 |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2025年4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
3 |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b.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c.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
4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b.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c.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
5 |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件第七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说明:①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②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③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
6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7 |
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记录的书面声明。 |
8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
9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
10 |
信用记录查询: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后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④的使用: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将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⑤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⑥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但供应商应在参加招标活动前查询并了解自身的信用记录情况)。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注:供应商需满足一般资格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一般资格要求。 |
2.特定资格要求
有特定资格要求
序号 |
资质要求 |
1 |
本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3.是否接受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从【即日起】到【2025-10-31 17:30:00】
2、获取方式:
文件售价: 采购包1人民币100元;
获取方式:欲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先通过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在线支付欲参与采购包(合同包)的文件费用,否则其投标(响应)将被拒绝。采购文件以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的文件为准。供应商如未在平台注册,请先按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注册免费,注册后可免费在线预览招标(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对平台操作有疑问的,请联系平台客服电话:400-805-9899。
五、响应文件的提交
1、提交截止时间:【2025-11-04 09:30:00】
2、提交方式及地点: 本项目采用线上磋商:供应商应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平台,完成首次响应文件(电子)的提交。
六、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11-04 09:30:00】
2、开启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号903-2。
七、其他
供应商工作人员在购买磋商文件时需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当月社保证明并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3925360472@qq.com),否则采购单位将拒绝其报名。
八、监督部门
厦门集美发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九、联系方式
1、采购人:厦门集美发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兑英路10号
联系人:印永亮
联系电话:15160043120
2、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维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1110号f14-2503-7
联系人:洪小英、薛丽平、沈水明
联系电话:15980833056
附:采购标的一览表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主要技术要求 |
1 |
集美职校技术学校开荒保洁专项清理委外服务供应商采购 |
1.00 |
300000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与磋商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则以本表为准。
序号 |
条款号 |
编 列 内 容 |
1 |
|
本项目的项目类别: 采购包 1 为 服务类 。 |
2 |
|
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无效。
采购包1的最高限价为:
○ 本采购包的采购预算;
○ 万元;
○ 最高限价将另行发布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 其他:本项目总价最高限价为:30万元,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3 |
第三章6.3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 否 |
4 |
第三章7.3 |
是否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不允许 |
5 |
第三章9.1 |
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 |
6 |
第三章10.1 |
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金额: 采购包1人民币6000元; 2、保证金缴交形式: (1)磋商保证金应以供应商名义以转账、电汇等形式提交;并在银行受理单据上标明项目编号,在用途一栏上注明“保证金”等相关信息。 (2)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在投标现场缴交现金或以供应商名义现金缴款单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3)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形式(分公司除外)代缴磋商保证金。 (4)供应商须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是否到达以磋商文件中确定的福建维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对账单为准,缴错账号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磋商保证金账户转入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福建维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路支行 银行账号:161110100100022815 注:其他约定: ①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②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未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响应无效。③磋商保证金未以供应商名义提交的,响应无效。 3、磋商保证金金额为“0”的,视为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7 |
第三章 12.1/12.2 |
提交(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最低家数: 3家 |
8 |
第三章 17、18 |
询问、质疑的方式: 其他形式递交 :1、书面形式 a、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还应出具供应商已对本项目进行报名的证明文件(体现报名时间),否则将不被认定为潜在供应商,其质疑将不予受理。b、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需逐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参加投标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需质疑人本人逐页签名。否则质疑将不予受理。c、供应商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不接受多次质疑;d、财政部出台的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下载网址为:http://download.ccgp.gov.cn/2018/zhiyihanfanben.zip。 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原件,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以质疑受理人签收时间为准。(2)质疑受理联系人:洪小英、薛丽平、沈水明;联系电话:15980833056。(3)接收质疑函的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号903-2。 注:询问函、质疑函发出后,请致电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以确认函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送达。 |
9 |
第四章 3.7 |
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
10 |
第四章 3.9 |
提交最后报价(含视同以首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的情形)的供应商最低家数: 3家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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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报价是否允许超过首次报价: 采购包1:不允许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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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2、收费标准:①收费标准以单个合同包的中标总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具体标准如下: 0~100万元(含)部分:1.5%。 注: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低于人民币叁仟元的,按叁仟元收取。 3、缴交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费在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以转账、电汇等付款方式一次性缴清。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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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1)电子招标平台: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www.xmzfcg.com。 (2)其他采购信息公告媒体:(1)厦门市集美区政府网(http://www.jimei.gov.cn/)(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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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化磋商采购活动的专门规定: 1、本项目为采用网上报名、网上提交响应文件、网上磋商的电子化采购活动,供应商需通过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网址:www.xmzfcg.com,本文件简称“电子平台”)进行报名和磋商。平台客服电话400-805-9899(8:00-18:00)。 2、电子化采购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电子平台设定的为准,具体可查看平台相关操作手册。 3、本项目的响应文件采用电子响应文件,不接受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格式应符合磋商文件及电子平台的规定。 4、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规定完成首次响应文件的传输并加密提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按规定完成首次响应文件传输加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经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传输加密过程需要花费的时间和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除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外,电子平台不再接收响应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属于下述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电子平台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许可有关供应商在线提交相应的材料: ①磋商文件第四章“竞争性磋商评审”第3.3、3.4、3.7条规定的情形; ②最后报价环节。
5、供应商应按照电子平台设定的响应文件组成模块,在相应位置上传相对应的响应文件内容,否则因此导致磋商小组未在设定评审节点找到相应的响应内容的,将按照未响应进行认定。例如:资格证明文件应当至电子平台设定的资格证明文件处上传,否则将导致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时,无法对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而被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
6、当磋商文件的更改通知调整了关键评审节点的条款(关键评审节点指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评分标准等电子平台要求供应商点对点上传响应资料或设置索引的内容),并因此修改了电子平台设定的评审节点内容时,所有供应商均须按更改后的评审节点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在此前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其响应文件将失效,供应商应自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根据更改后的评审节点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否则解密时将无法提取其在修改评审节点前提交的响应文件,视为其未提交响应文件。 7、磋商文件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原件的,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即可,但供应商成交后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前将原件递交给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8、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应清晰可辨,若模糊、重影、图像过小难以辨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的评审后果。 9、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由“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电子平台设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报名、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提交响应文件等)。 10、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加盖公章”的指加盖供应商电子章。若为联合体的,磋商文件无特别规定的,指加盖联合体牵头方的电子章。磋商文件若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须加盖公章的,由联合体牵头方加盖电子章,联合体其他方加盖鲜章或电子章。 11、加盖电子章应使用供应商的CA证书完成,且应使用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的电子证书(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详见平台网站的相关介绍)。 12、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的,可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签字(签章)后的扫描件,或使用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的电子法人章或个人章(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详见平台网站的相关介绍)。 13、解密方式及解密时间要求:供应商应在线参加解密。至项目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已按规定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线开始解密。供应商应在开始解密时间起 30分钟 内在线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操作(解密使用的密码需与加密时一致。供应商应妥善保管加密密码,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忘记密码或密码泄露等情况,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责任)。请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解密过程中及时根据电子平台的提醒进行解密,供应商错过解密时间导致其无法参与采购活动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14、非供应商引起,在解密或评审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审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解密或评审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代理机构可以暂停解密或评审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解密或评审;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解密或评审,并配合电子平台做好采购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解密或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5、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①若为供应商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原因,则供应商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解密继续进行; ②若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③若为电子平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电子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16、进入磋商程序后,磋商小组将通过电子平台与供应商授权的供应商代表进行在线磋商。磋商顺序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磋商小组将通过电子平台在线呼叫供应商,供应商应在10分钟内进行应答,否则将视为供应商放弃本轮与磋商小组磋商的机会。供应商在解密后,应尽可能保持磋商大厅的在线登入状态,实时关注磋商进程,以免错过应答时间,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供应商无法与磋商小组进行在线磋商的补救方案: ①若为供应商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原因,则供应商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无法解决的,视为供应商放弃本轮与磋商小组磋商的机会。供应商虽可以在线应答,但电子平台无法获取供应商的视频信息,导致磋商小组无法确认磋商代表身份的,按前述情形处理。 ②若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无法在线磋商的,则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③若为电子平台原因导致无法在线磋商的,则由电子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供应商应确保其所使用的计算机设备满足电子平台在线视频磋商的需要,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最后报价将在磋商完成后,由磋商小组启动。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自启动最后报价后不少于15分钟,具体由磋商小组根据情况进行设置),在电子平台指定处提交最后报价(须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磋商小组有要求随最后报价提交相关材料或说明的,应同步提交。是否提交成功,以电子平台的接收确认回执为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电子平台不再接收。
19、在最后报价收齐后或应收齐的时间截止后,由磋商小组统一开启。未在规定的时间上传报价的,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以其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其最后报价。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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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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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事项(以下补充事项与磋商文件的其他要求有冲突的,以补充事项的要求为准): 1、本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非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为明确采购流程及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展自行采购活动。 2、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应同时准备好原件,以备核查。在采购过程中若对材料存疑的,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应及时提供原件。未按要求提交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 (1)评审阶段要求提供原件的:若供应商未在评审结束前提供,则对响应文件中对应的材料不予认可。若该材料涉及资格要求的,则认定供应商不满足资格要求;若该材料涉及评分界定的,则供应商相应评分项不得分。 (2)质疑、投诉处理或合同签订前要求提供原件的:若供应商未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则可以认定其成交无效。 (3)合同签订后、履约验收阶段要求提供原件的:若供应商未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则可以认定验收不合格,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3、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的过程中,对所提供的材料应持有审慎的态度,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1)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与通过该材料出具单位官方网站、法定部门网站或磋商文件要求的途径查询结果不一致,且未提供材料出具单位书面说明的; (2)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材料存在明显图形、文字技术处理痕迹的; (3)响应文件中提供明显不具备颁证能力机构出具的证书或出具的证书与事实不符的;(4)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与事实或常理明显不符,或内容明显有悖常理的; (5)磋商小组根据其专业知识评判认定存在虚假情形的。 4、电子响应文件中的供应商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的地方均可使用打字录入。 |
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磋商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 定义
2.1 “采购标的”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
2.2 “采购人”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
2.3 “采购代理机构”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
2.4 “潜在供应商”指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获取磋商文件,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响应磋商的供应商。
2.5 “供应商”指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获取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6 “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7 “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
二、供应商
- 合格的供应商
3.1 一般规定
3.1.1供应商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回避相应利害关系。
3.1.2供应商应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详见磋商文件第一章。
3.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无效。
3.1.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外的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无效。
3.2 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除满足磋商文件对联合体的特定要求外,联合体各方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联合体应递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鲜章或电子章)。
3.2.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参与磋商,否则各相关供应商响应均无效。
3.2.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2.4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一般资格要求。
3.2.5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涉及特定资质要求的内容应由联合体中具有该资质的供应商承担,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 参与竞争性磋商费用
4.1 除法律法规或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磋商文件
- 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采购邀请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评审
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
第七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5.2 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 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现场考察等
6.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个日历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6.2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指定媒体,以免遗漏。
6.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编制
- 响应要求
7.1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供应商可按照采购包号,对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采购包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采购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3 分包
7.3.1是否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7.3.2磋商文件允许成交供应商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
①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②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③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拟再次分包。
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之间串通,相关供应商响应均无效:
(1)不同供应商授权同一个代表参加磋商;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合上传;
(5)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7)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8)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9)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0)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
(11)当采用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缴交保证金时,电子平台判定同一采购包项下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缴交至同一子帐号;
(12)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提交、在线磋商所使用的设备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
(13)不同供应商在线磋商所使用的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
(14)供应商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使用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电子CA印章;
(15)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注:上述第(12)、(13)不包括使用电子平台认可的线下交易中心的计算机进行响应文件提交、在线磋商的情形。
- 首次响应文件
8.1 响应文件的语言: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对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2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其他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8.3 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磋商函(在电子平台在线填写,并加盖电子签证)
(2)首次报价表(在电子平台在线填写,并加盖电子签证)
(3)技术商务分册(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技术商务分册处上传)
(4)资格证明文件(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资格证明文件处上传)
(5)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未采用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的,应上传缴交凭证,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磋商保证金处上传)
(6)其他资料(除上述资料外,磋商文件有要求提供的其他格式文件,在电子平台的其他资料处上传,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
8.4 采购项目为多个采购包的,每个采购包均须单独递交响应文件。
8.5 响应文件主要内容未经供应商盖章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 响应文件有效期
9.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无效。
9.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磋商保证金可以退还,但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及磋商承诺,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 磋商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在参加竞争性磋商之前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任一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2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0.3 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导致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3.2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0.4 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情形除外);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情形的;
(5)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或撤回最后报价的;
(6)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 响应文件的提交
11.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提交电子首次响应文件,逾期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平台将予以拒收。
11.2电子平台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是否提交成功以电子平台发出确认回执通知为准。
11.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在电子平台上进行相应操作。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不得主动要求修改、撤回响应文件。
- 响应文件解密
12.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规定家数的,不进行解密,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12.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达到规定家数的,电子平台自动提取已按规定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按时在线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其撤销响应文件;部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响应文件的解密可以继续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规定家数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不进行评审。
12.3出现上述采购活动终止情况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五、合同授予
- 授予合同的准则
13.1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且被磋商小组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
13.2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
- 确定成交供应商
14.1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4.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成交通知
15.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原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告如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签订合同
16.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明确,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6.2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1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6.4 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6.5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其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采购。
16.6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询问与质疑
- 询问
17.1 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 质疑
18.1 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18.1.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应保持一致。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8.1.2质疑人应按照第二章规定方式递交质疑函。
18.1.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采购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以及希望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磋商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等;
⑤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a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质疑人的单位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a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
b.其他证明材料(即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b3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4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法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⑦提出质疑的日期。
注: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质疑人的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
18.2 对不符合前文第18.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8.2.1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或者质疑人不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面告知质疑人其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18.2.2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质疑函原件。质疑人拒不修改或补充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答复期内书面告知对方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18.3对符合规定的质疑,将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评审
一、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
1.1 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1.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委”)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1.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和评审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3.1 评审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1.3.2 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1.3.3 评审的依据是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4 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1.3.5 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①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有关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⑤评审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要服从评审报告。
二、磋商程序
- 评审和磋商基本准则
2.1 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和磋商,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2 磋商及评审过程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及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 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3.1 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评审、磋商。
3.2 在进入磋商阶段之前,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即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如果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否决,不进入磋商阶段,如果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有关供应商将无权进行最后报价。
3.2.1 资格审查:磋商小组将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序号 |
情形 |
1 |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递交磋商函或磋商函中载明的有效期不足的。 |
2 |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
3 |
供应商代表接受两个以上供应商的授权参加磋商的。 |
4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采购包项下的磋商。 |
5 |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外的采购活动的。 |
6 |
联合体磋商的未按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的或不满足磋商文件关于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适用于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的情况)。 |
7 |
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资格要求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的。 |
3.2.2 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序号 |
情形 |
1 |
存在磋商文件第三章第7条载明的响应无效情形的。 |
2 |
存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的。 |
3 |
响应内容与磋商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
4 |
不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技术商务条款(详见附表1)。 |
采购包1:
附表1:带★号的技术商务条款汇总表
无
除磋商文件特别说明外,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3.3 关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3.1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通过电子平台的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回复,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3.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平台以书面形式向磋商小组递交,并加盖供应商的电子章,前述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前述规定向磋商小组递交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则磋商小组将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
3.4 关于细微偏差
3.4.1细微偏差指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磋商文件的有效性。
3.4.2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若无法补正,则磋商小组将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
3.5 关于相同品牌产品(服务类、工程类项目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3.5.1针对本项目的单一品目/核心产品(指项目包含多个产品时),多家供应商提供的单一品目/核心产品中的任一产品的品牌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3.6 只有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采用电子平台线上磋商的,磋商顺序按供应商的解密顺序先后排列;线下磋商的,由代理机构确定。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无法与磋商小组进行在线磋商的,视为其放弃本轮磋商机会,放弃磋商机会不等同于退出磋商,仍可进行最后报价。
3.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合格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首次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交过的资料,不用重新提供),并加盖公章。
3.8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9 提交最后报价(含视同以首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的情形)的供应商家数不足规定的最低数量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3.10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确要退出磋商的,须按电子平台的指示进行操作确认,否则若出现合格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其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其最后报价。
3.11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最后报价无效,其响应无效:
3.11.1 最后报价超过本项目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3.11.2 最后报价不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的价格条款(详见附表2)或存在其他涉及价格无效的情形;
采购包1:
附表2:带★号的价格汇总表
序号 |
条款描述 |
1 |
★8.1本项目预算金额为300000.00元,最高限价为300000.00元,若供应商的任一轮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及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3.11.3 如果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最后报价,使得其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响应无效处理。
3.11.4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最后报价表内容与随最后报价表提交的其他附件不一致的,以最后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视为提交最后报价后退出磋商或撤回最后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3.12 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3.13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其中,属于客观评审因素评分的,按照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应一致的原则,以多数成员认定的评分结论计入最终得分情况。
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
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如果磋商项目有多个采购包,则按相应采购包分别进行,具体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如下:
采购包1
4.1 评分标准:
(1)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分界定 |
分值 |
1、技术因素(满分70分) |
1-1 |
根据供应商对“第三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一)维护清单。”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供应商须对以上要求提供技术响应偏离表,完全满足无偏离或正偏离的得2分,该项负偏离或不满足的则不得分。 |
2 |
1-2 |
根据供应商对“第三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二)通用要求/1.供应商应负责学校内各型号空调硬件设备故障的诊断与排除,硬件更换与维修服务。”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供应商须对以上要求提供技术响应偏离表,完全满足无偏离或正偏离的得2分,该项负偏离或不满足的则不得分。 |
2 |
1-3 |
根据供应商对“第三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二)通用要求/2.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如内部除尘、滤芯更换等)。”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供应商须对以上要求提供技术响应偏离表,完全满足无偏离或正偏离的得2分,该项负偏离或不满足的则不得分。 |
2 |
1-4 |
根据供应商对“第三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二)通用要求/3.在更换配件上采用原厂硬件,如有特殊原因找不到原配套硬件,可用其他兼容配件,但不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