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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轨道交通5、6、8、11号线起重机委外维保项目(2023-2028年)竞争性磋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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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苏州市轨道交通5、6、8、11号线起重机委外维保项目(2023-2028年)竞争性磋商通知 |
| 所属地区: |
全国 |
发布时间: |
2023-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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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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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轨道交通5、6、8、11号线起重机委外维保项目(2023-2028年)竞争性磋商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苏州市轨道交通5、6、8、11号线起重机委外维保项目(2023-2023年)竞争性磋商公告苏州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就其所需的苏州市轨道交通5、6、8、11号线起重机委外维保项目(2023-2023年)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苏轨运商(02)2023-4号2.项目名称:苏州市轨道交通5、6、8、11号线起重机委外维保项目(2023-2023年)3.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人民币贰万贰圆整(¥400-006-6655元)4.采购需求:为满足苏州轨道交通5、6、8、11号线物资吊装及车辆检修需要,5、6、8、11号线共配置起重机49台(含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旋转式平衡吊)。本委外维保项目包含5、6、8、11号线起重机定期维修保养(每2023年1次)及故障维修等工作。具体见磋商文件。5.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05月26日至2023年05月26日,合同履行期2023年,具体合同生效26日期从招标单位出具的进场通知书之26日起算。6.磋商供应商近202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近2023年内有行贿不良行为且被记录(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按首次公告发布之26日推算,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26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26日未超过2023年或有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且自记录之26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26日未超过2023年(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认定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一经发现,磋商采购单位将拒绝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的一般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近202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26日起往前倒推2023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同类产品生产或维保业绩,且合同规模与本项目类似(以合同和用户证明为准,且用户评价良好),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合作方的;(2)投标单位应具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其许可内容为“起重机械”,许可类型含“桥式起重机”,许可施工类别含“维修”的资质;(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起重机制造或维修项目2023年及以上管理经验(担任项目主管及以上职务,以合同或用户证明为准,员工证明以社保证明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以非独立法人机构为代理人的申请;4.申请人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2)同一人分别在两家或以上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监事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4)一家单位(以集团公司为限)最多允许一个供应商参加本批次采购,如同一集团公司通过资审有多个磋商供应商且均无意向退出,则取消该集团公司所有供应商本批次竞争性磋商资格。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6.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磋商供应商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以“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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