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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地铁1号线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项目答疑纪要
招标项目编号:榕地铁招2020031
各投标人:
针对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答疑纪要的形式作出澄清,现予以发布:
澄清部分
1、招标文件第4章的合同文件条款表述不严谨,部分表述和租赁本质相悖,能否不签该版本,中标后按租赁公司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签约?
答: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12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可将主要合同条款写入融资租赁合同标准文本中予以签订”执行。
2、《招标须知前附表》最后一条中写明:“招标人与中标人可将主要合同条款写入融资租赁合同标准文本中予以签订。”是否说明当中标后需要签约时,只要将招标确定下来的主要交易条款加入租赁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就可以根据标准合同文本格式进行签约,而不用招标文件中第4章所附的合同格式?
答:是。
3、如必须签订前述第4章合同文本,希望对合同第十一条进行修正,现表述与售后回租业务本质矛盾,租赁公司签署有障碍。售后回租的核心本质就是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即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再租给承租人(即福州地铁)使用,业务实操中,需要福州地铁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其中写明自融资放款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因此希望将第4章合同第十一条改为:
“十一、抵押登记:本次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动产不办理抵押登记,且不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投标文件中第7项“投标保证书面承诺”中,赔偿条件之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日内,投标人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所指合同是指具体租赁合同,还是招标文件第4章的合同?
答:具体融资租赁合同。
5、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及“合同文件”中要求租金“每年还本付息一次”,该要求与银监会相关文件违背,金融租赁公司无法满足,希望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修正、调整。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对包括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偿还。各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
答:本项目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不属于中长期贷款,按招标文件执行。
6、合同协议书4.1 原文:本项目租赁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利率不变;日利率=年利率/360。
请求澄清:是否可采用lpr利率上浮/下浮方式定价,并采用lpr按年调整方式。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合同协议书-五、提款 原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承租人实际需求,随时申请提款。
请求澄清:是否可以确定在一年内完成提款,因为常规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合同协议书16.1 原文:双方同意本合同下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请求澄清:可否增加在出租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选项。
答:按补充修改部分执行。
9、由于本项目开评标在春运期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把人员流动降到最低,防止因人员流动导致疫情传播扩散,请问本项目是否允许投标文件采用邮寄方式提交?
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规定“须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若条件不允许投标人派人将投标文件送到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可以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详见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不得有破损。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或有破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二、补充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6.1双方同意本合同下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16.2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修改为:“双方同意本合同下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向承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