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草市街街道办事处2021-2023年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052021000008)”的质疑答复
系统:2021-01-27 16:47
质疑答复
供应商:重庆鼎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404000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4号第4层(万州经开区)409室97号
联系人:张颐 联系电话:18683805255
被质疑人:四川正汇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610000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福年广场T1-908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28-67171868
供应商重庆鼎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认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草市街街道办事处2021-2023年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052021000008)”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月20日向四川正汇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1月20日将质疑函内容反馈至本项目采购人,我公司于1月21日依法受理,质疑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一:
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6.2.2评分标准中“2、企业创新能力:对投标人环卫创新能力评价:投标人每提供一项与环保或环卫类相关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且专利人或软件著作权人必须为投标人的得1.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3分。”提出以下质疑:
本项目为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项目,中标人能否更好的服务于本项目与企业自身是否具有相关专利并无关联,该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应取消本项要求。
质疑事项二:
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6.2.2评分标准中“6、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投标人拟配本项目技术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每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提出以下质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未有环卫服务类职称,本项要求存在一定指向性、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应取消本项要求。
质疑事项三:
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6.2.2评分标准中“7、设施设备配置:⑦招标文件车辆及设备最低标准配置要求及增加车辆设备(压缩式垃圾车、餐厨垃圾收运车、新能源密闭式桶装垃圾车、小型机动密闭分类收运车(自装卸式垃圾车)),其中新能源纯电动车辆的占比达到上述要求车辆总数的60%(含)或以上的加6分,占比达到上述要求车辆总数的45%(含)或以上但低于上述要求车辆总数的60%的加3分,本项最多加6分。⑧招标文件车辆及设备最低标准配置要求及增加车辆设备,为投标人自有的车辆及设备数量占比达到100%的加5分,占比达到80%(含)或以上但低于100%的加3分,占比达到50%(含)或以上但低于80%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5分。”提出以下质疑:
第⑦项对新能源的车辆种类做了明确的限定。第⑧项要求设备自有率达到100%才能得带满分5分,但是却未设置企业承诺中标后新购这一选项。这两条完全是为有些企业量身定制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应对以上两条做出修改。
收到质疑后,我公司高度重视,针对质疑事项查阅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现根据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本项目需求要求“中标人自行为环卫作业车辆安装GPS、对讲机、数字化环卫监督系统、环卫车辆在线监管系统进入我区智能化管理系统”,为避免与需求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综合考察投标人环卫创新能力,无论是系统、设备、机具,所有符合评分要求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均可得分,且本文件并未针对某一特定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设置,故本评分项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二:
“职称”与“国家职业资格”属于不同的评价体系,两者并不等同。职称可以肯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中级及以上职称可以反映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本项目并未对技术人员的职称类别作出要求,所有符合评分要求的技术人员均可得分,且已设定了合理的打分梯度,因此本项评分标准不存在指向性、排他性,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未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三:
本项目服务期间涉及应急服务,如解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活动,车辆为租赁的会存在车辆调度不及时会影响应急处理效率,评分标准序号7,设施设备配置中第⑦点是根据本项目采购内容及实际需求设置的,且根据《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成氢新汽领〔2020〕5号文件要求“全市环卫服务作业采购项目招标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招标文件的设置是低于此项规定的。本项目考虑到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差异因素,对此已设定了合理的打分梯度,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并未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本项目评分标准序号7,设施设备配置中第⑧点是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服务要求及合同履行要求而设置的,该项的设置是体现供应商的综合履约能力,且已综合考虑了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差异因素,对此已设定了合理的打分梯度,不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
综上,针对你公司反映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
四川正汇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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