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岗位证。
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附职称证或岗位证、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 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职称证或岗位证所署单 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职称证或岗位证的单位 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 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 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更正为“(2)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附职称证、岗位证、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职称证、岗位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职称证、岗位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到招标人处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删除
3.补充上传“工期180日历天”合理说明至系统,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
4.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中标单位(施工单位)未按要求180日历天内完工的,将进行罚款。(如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完工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截止2024年1月10日前仍未完工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截止2024年1月20日前仍未完工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截止2024年1月30日前仍未完工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更正为:“中标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项目规定工期要求完工的,招标人将进行处罚。工程工期延误的处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处罚,具体的处罚金额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
5.如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冲突,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6.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