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河(民治段)黑臭水体水质应急处理服务项目的答疑及变更公告 |
公告名称: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河(民治段)黑臭水体水质应急处理服务项目的答疑及变更公告 |
所属地区: |
广东省 |
发布时间: |
2016-11-03 |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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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关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河(民治段)黑臭水体水质应急处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UHO2016-LXG0015),现答疑及变更如下:
(一)针对供应商的疑问的答复:
1.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第二章项目需求→二、技术要求→(一)项目技术要求→6.2其他→2.所有设施(取水设施除外)只能布置在招标人提供给的用地范围内,投标文件应提供施工布置方案。(位于招标文件P21)
疑问:本条要求所有设施只能布置在招标人提供的用地范围内且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布置方案,但经查本招标文件中未提供“用地范围”,因此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无法对此条技术要求进行响应。
请明确“用地范围”,以便投标人正确响应。
答复如下: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二章项目需求二、技术要求(二)项目技术要求2.2建设规模,已明确用地面积为600㎡。招标阶段不划定具体用地范围,投标人只需保证处理设备占地面积小于600㎡即可。
2.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二章2.3处理效果及处理效率中悬浮物去除率在100≤SS≤150时,≤30,且去除率≥80%;SS<150,≤20两者指标范围存在矛盾,请给予确定。
答复如下:修改为
SS>350
去除率≥80%
100≤SS≤350
≤30,且去除率≥80%
SS<100
≤20
3.“第二部份-第二章-一-3、项目依据及参考标准-15”中所提“《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河(民治段)黑臭水体治理方案》”——请问从哪里可以获得该方案?
答复如下:该方案主要内容及技术标准要求已列入招标文件,是否获取该文件不影响投标。
4.“第二部份-第三章-评分细则表-2-1”中“实施方案”的“评分准则”中的“7)清淤工程方案的科学、合理、可行性”——请明确清淤范围?
答复如下:本项目仅在取水口修建蓄水池时涉及少量清淤工作,由投标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淤方案,招标文件不列具体清淤范围。
5.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评分表---商务部分---3、项目组其他人员配置---(6)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1名,得1分;
根据国务院2015年5月10日颁发的(国发[2015]2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为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事项之一。深圳市水务局《上沙排水渠水质提升应急工程建设运营》(项目编号:SZCG2015057935)招标文件在质疑后处理如下“答:鉴于国务院2015年5月10日颁发的(国发[2015]2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为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事项之一。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得32%分数”调整为“具有相关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因此,建议此项修改成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证书”人员1名,得1分。
答复如下:修改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证书”人员1名,得1分。
6.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评分表---商务部分---7、工作经验---业绩证明文件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关键页复印件;
1)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属于同一个证明文件,一般只有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的项目才有中标通知书,在没有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类似的项目的合同及业主证明文件更能完整证明投标人具备类似污水处理工作经验,建议评分要求修改为: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及业主证明复印件。
2)根据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排斥了一级强化类似的工作经验以及更高、更复杂的污水处理工作经验(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等)的工作经验得分,属于倾向性、歧视性条款,侵害了潜在投标人的权益。
答复如下:1)业绩证明文件修改为:需提供合同关键页、中标通知书(如有则提供,没有可不提供)。
2)工作经验未排斥污水处理工作经验,有污水处理工作经验得2分。
7.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评分表---商务部分---2、项目负责人---“具有从事污水处理工作经验且为一级强化污水处理经验的,得3分,其它污水处理工作经验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1)根据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排斥了一级强化类似的工作经验以及更高、更复杂的污水处理工作经验(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等)的工作经验得分,属于倾向性、歧视性条款,侵害了潜在投标人的权益。
答复如下:本项评分并未排斥污水处理工作经验,具有污水处理工作经验的加2分。经了解,目前仅深圳市市场上已有多家单位具有一级强化工作经验,且本项目明确技术为一级强化技术,为确保中标单位有能力提供合格的服务,在工作经验评分项规定具有一级强化工作经验加1分,不属于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8.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评分表---商务部分---4、“获奖情况”
1)根据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在具有一级强化工程业绩的有限供应商中只有极少数公司申请、参评过有关奖项,对于其他未申请、参评的供应商属于排斥性得分条件,侵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权益。
答复如下:获奖情况并未限定一级强化工程业绩,招标文件中所列为:获得过省级或以上水污染治理相关奖励奖项的,得1分。不存在排斥性。
9.能否提供临时水、电等的具体接驳位置?
答复如下: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不列临时水、电具体接驳位置,此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写。
10.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成员是否可以使用分公司或子公司人员资质?
答复如下: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不得使用子公司人员资质。投标文件中所列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成员最终应投入本项目,可以使用分公司人员资质。
11.招标文件P32页,“本次招标有效期3年,最低服务期限2年,视项目实施后效果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第3年服务合同,本次招标服务期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年”,本项目配套工程摊销及主体设备折旧依照应依照两年还是三年计算。
答复如下:本项目单价上限已含配套工程摊销及主体设备折旧等所有费用,服务期限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12.招标文件P21页,“为便于运管单位及第三方监理及时掌握系统进出水水质的情况,以判定系统是否具备停运条件,在系统进水端和出水端由中标人负责设置满足甲方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系统,实现进、出水水量水质自动采集,开展COD、TP、SS三个参数的在线水质监测。”中要求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需要在线联网。
答复如下:不需要在线联网。按照合同约定频次,定时在线发送甲方即可。
(二)对招标文件的变更
1.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二章/2.3处理效果及处理效率表2:
2
悬浮物
(SS)
SS>350
去除率≥80%
100≤SS≤150
≤30,且去除率≥80%
SS<150
≤20
现变更为:
2
悬浮物
(SS)
SS>350
去除率≥80%
100≤SS≤350
≤30,且去除率≥80%
SS<100
≤20
2.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三章项目评分表/商务部分/3、项目组其他人员配置:(6)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1名,得1分。
现变更为:
(6)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证书”人员1名,得1分。
3.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三章项目评分表/商务部分/7、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关键页复印件。
现变更为:
证明文件:需提供合同关键页、中标通知书(如有则提供,没有可不提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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