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行政综合管理和训练管理购买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江苏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对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行政综合管理和训练管理购买服务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名称: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行政综合管理和训练管理购买服务项目
二、项目预算:280万元
三、项目需求:详见第三章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中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供应商其它资格要求:
3、投标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或者是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服务。
4、投标供应商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标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投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的两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被授权人为投标供应商正式人员证明材料【提供①与投标供应商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②社保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2021年11月-2021年4月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复印件】。
7、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之日前自行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提供现场勘察承诺函原件(格式见第八章)附在投标文件中,(现场勘查地址: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本部)南通市健康路64号;(分部)青年中路98号体育公园内)。
8、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参见第八章)。
9、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发生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事外包纠纷败诉记录的书面;提供《无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事外包纠纷败诉记录声明函》(格式参见第八章)
10、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参见第八章)
11、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具体资格要求详见第八章中的“资格审查文件”。
请供应商认真对照资格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无意或故意参与投标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响应供应商作无效标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后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特别提醒】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如发现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投标人将记入不良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如已中标,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该投标人承担由此带来可能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六、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及评审磋商开始时间:2021年05月06日14时00分。
七、响应文件递交地址: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本部)南通市健康路64号会议室
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响应文件不予受理。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装订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另一份在投标时随身携带。
八、磋商保证金
无
九、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成交后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5%。
十、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
采购单位联系人:王校长 联系电话:0513-85062633
代理机构:江苏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488号金贸国际25楼
联系人:薛康栖 联系电话:0513-55083979/15335086200
邮箱:898101793@qq.com
2、潜在供应商在获取本次招标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有意愿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的供应商须进行必要准备工作,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响应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十二、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